高新技术大发认定简介
一、什么是高新技术大发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大发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大发。
二、申请高新技术大发的好处
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大发,可依照《大发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大发,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大发获得高新技术大发资格后,自高新技术大发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税务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西安市的大发通过认定后,市科技局奖励10万元
西安高新区的大发区内奖励6万元,再次认定后奖励3万元
西安经开区的大发奖励5万元
其他地市应该还有奖励政策
三、管理部门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大发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
四、认定条件
1、大发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大发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大发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大发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大发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大发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大发,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大发,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大发,比例不低于3%。
其中,大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大发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大发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大发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认定程序
(一)申请阶段
对照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然后在“高新技术大发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大发认定申请书;
2. 证明大发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大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大发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大发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大发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大发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评审 阶段
提交认定材料以后,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对大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通过会议评审的大发,认定机构会通知税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在“高新技术大发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大发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大发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大发证书”。
(三)维护阶段
大发获得高新技术大发资格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大发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大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大发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4、已认定的高新技术大发,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大发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大发认定。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大发资格的大发,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大发税收优惠。
六、其他情况
高新技术大发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大发资格不变,对于大发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大发资格。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大发,在其高新技术大发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